一、受理范围
1.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2.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提出申请:
(1)属受理范围(指在99贵宾会官网开展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项目)的辐射工作单位法人或法人代表;
(2)申请人应在核技术利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进行环评登记表备案;
(3)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七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具体核技术利用项目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细化。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二十八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修改)第五、六条。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正)第七至二十五条。
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全文条款。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分为一级,分别为地市级。
1.权责划分(市):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核发销售、使用IV、V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III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项目辐射安全许可证(新申请)。
四、许可条件
1.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
1)属受理范围的辐射工作单位法人或法人代表;
2)申请人应在核技术利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进行环评登记表备案;
3)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七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具体核技术利用项目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细化;
4)申请人通过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2.具有以下一种情形的,不予批准:
1)申请单位不具备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条件(完全不具备或部分申请条件不具备);
2)申请单位未能按要求提供全部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手续的相应书面材料;
3)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网上申报的,未能按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其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且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六、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工作日。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工作人员应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材料收件凭证,同时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法定办理时限:20工作日。法定办理时限由《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九条规定。
承诺办理时限:10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核查、公示等时间)。
七、许可收费
不收费
八、许可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决定人员作出审查决定,出具批复文件或不予批准通知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行政许可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湛江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核对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决定人员作出审查决定,出具批复文件或不予批准通知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行政许可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
九、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名称:湛江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窗口地址: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北路15号湛江商务大厦湛江市行政服务中心
窗口电话:0759-3197120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许可进程查询。咨询和查询的相关信息见网址://www.zjwsbs.gov.cn/portal/view/wsbs/tzsp/invest_index.jsp?topfun=tzsp ,可电话查询(0759-3197120、0759-3197130)或窗口查询。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相关信息见网址://www.zjwsbs.gov.cn/portal/view/wsbs/index.jsp?topfun=wsbs,可电话投诉(0759-12345)或窗口投诉。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部门名称:湛江市法制局或广东省环保厅 ;地址:湛江市赤坎区跃进路67号 ;电话:0759-3181519;网址://www.zhanjiang.gov.cn或//www.gdep.gov.cn。
行政诉讼:部门名称: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乐山西路13号;电话:0759-2290729;网址://www.zjcourt.gov.cn/ 。